为规范院长办公会的议题提交程序,完善会议流程,提高会议效率,根据《民政部工作规则(修订稿)》的要求,特制定向院长办公会提交讨论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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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院长、副院长可根据工作需要或分管部门申请向院长办公会提出议题。如遇重大紧急突发事件,可由院长临时召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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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向院长办公会提交议题,流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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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拟提交议题的部门通过部门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形成较为成熟的议题文字材料,提交分管副院长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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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管院领导召集相关部门负责人协调会进行讨论、修改,建议院办列入院长办公会讨论议程进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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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议题提交部门需提前一周向院办提交经分管院领导签批的文字材料和电子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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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院办根据分管院领导的建议安排院长办公会议程,报院长审核。经院长批准后,院办将会议材料及议程汇总,以电子邮件形式发至参会人员邮箱(保密材料除外),同时电话通知会议时间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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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重大问题如事先未经有关部门讨论研究并形成初步意见和材料,原则上不提交会议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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