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强化责任意识,严肃工作纪律,促进各部门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保障各项工作的贯彻落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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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全体教职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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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各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给学院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应当承担责任的,依照本办法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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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对问责对象进行问责,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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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对问责对象进行问责,采取以下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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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诫勉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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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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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调离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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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降职、降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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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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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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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对象受到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形式问责的,应当责令其做出书面检查,并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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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按照第五条中的形式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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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度工作任务无正当理由未能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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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终考核名次连续两年末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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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并给学院造成较大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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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明确时限规定的事项无正当理由未在时限内办理结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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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执行、不遵守学院做出的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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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责任意识淡薄,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致使发生群体事件或重大事故的;在发生重大事故和重大突发事件等事关学院利益、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时刻,拖延懈怠、推诿塞责,未及时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进行有效处理的;瞒报、虚报、迟报或漏报重大突发事件或重要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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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因违规操作、管理不当或因未采取应有的预防措施,致使发生重大火灾、食物中毒、危险品和化学药品安全、建筑质量和危房安全、流行传染病、财产失窃或受损、人员伤亡等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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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私自招生办学、举办培训班、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乱收费、私设小金库、擅自侵占或处置国有资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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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在干部任用、党员发展、人事调配、职称评聘、科研项目评审、评优等工作中,不按程序违规操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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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对涉及学院中心工作和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能够及时协调、解决而不积极协调、解决,采取互相推诿、不负责任的态度,致使正常工作延误、矛盾激化,造成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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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违反学院有关规定,不遵守考勤管理制度和课堂教学规定,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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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其他需要问责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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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1年内出现 2 次以上被问责的;
(二)在问责过程中不配合调查的;
(三)采取不正当行为,掩盖事实真相,影响客观公正实施问责的;
(四)对检举人等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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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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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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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现并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害和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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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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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有关人员弄虚作假,致使难以做出正确判断,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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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能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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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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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纪委、行政部门进行问责调查并提出问责建议,同时向院长办公会提供有关事实材料和情况说明,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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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学院对问责对象的追究处理决定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情节严重的,应向全院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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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作出问责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人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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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处理有异议或不服的,自收到处理决定起10个工作日内向院长办公会申请复核。经复核发现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复核期间,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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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问责情况应报组织人事处备案,并且将执行情况报告院长办公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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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日】起试行,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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